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苏州作为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和游客。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为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一套规范的房屋出租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详细阐述苏州房屋出租的规范标准,以期为租赁双方提供参考。
一、房屋出租主体资格
1. 房屋出租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 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房产证、租赁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3.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禁止出租的房屋。
二、房屋出租条件
1. 房屋应具备合法的规划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 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
3. 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国家标准。
4. 房屋应具备合法的租赁期限,不得出租未取得租赁许可证的房屋。
三、房屋租赁合同
1.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押金、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由租赁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租金及押金
1. 房屋租金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
2. 房屋租金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3. 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租赁期满后,押金应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五、房屋维修责任
1. 房屋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
2. 房屋出租人负责房屋主体结构、防水、保温、隔热等基本功能的维修。
3. 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房屋损坏,确保房屋安全。
4.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六、违约责任
1. 房屋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押金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七、其他规定
1.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2.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 房屋租赁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结语
苏州房屋出租规范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市场秩序。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租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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