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行政执法机构的基本规范
1、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循公正、公开、文明、高效的原则,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3、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遵守执法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1、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2、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职责。
3、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1、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注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3、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4、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档案,记录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与追责
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4、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机制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尊重司法判决,及时纠正错误。
附则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条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各地方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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